唐朝宰相-魏征网上纪念馆
本馆馆号:J20000247
本馆由[华夏宗谱网]于2015-08-04创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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逝者信息

姓 名:魏征
生 辰:西元580年
忌 辰:西元643年
墓园地址:据旧志载,魏征墓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县城西南谷熟镇南2.5公里魏堌堆村。
纪念馆号:J20000247
建 馆 者:华夏宗谱网
建园时间:2015-08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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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前事迹

人物生平
时间 2015-08-04 浏览 2441 次 来源:华夏宗谱网

魏征,唐代魏郡内黄(今河南内黄西北)人。祖籍巨鹿下曲阳(巨鹿郡下曲阳,即原本的晋县,现今的河北省晋州市。)。年轻时孤贫,曾为道士。早年值隋末战乱,曾投瓦岗起义军。后入唐充太子建成掌管图籍的洗马官。太宗即位

魏徵彩像

,先充谏议大夫,继任中央行政长官之一的侍中,后进左光禄大夫,封郑国公。贞观十七年正月戊辰(十七)日(643211日)病卒于任。魏征以性格刚直、才识超卓、敢于犯颜直谏著称。作为太宗的重要辅佐,他曾恳切要求太宗使他充当对治理国家有用的“良臣”,而不要使他成为对皇帝一人尽职的“忠臣”。每进切谏,虽极端激怒太宗,而他神色自若,不稍动摇,使太宗也为之折服。为了维护和巩固李唐王朝的封建统治,曾先后陈谏200多次,劝戒唐太宗以历史的教训为鉴,励精图治,任贤纳谏,本着“仁义”行事,无一不受到采纳。贞观十三年(639)所上《十渐不克终疏》,在当时和后世都有重要影响。

在法律思想上,遵循封建儒家正统,强调“明德慎罚”,“惟刑之恤”。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德、礼、诚、信。一个明哲的君主,为了移风易俗,不能靠严刑峻法,而在于行仁由义;只是凭着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行为是办不到的。“仁义,理之本也;刑罚,理之末也”。他把治理国家之需要有刑罚,比作驾车的人之需要有马鞭,马匹尽力跑时,马鞭便没有用处;如果人们的行为都合乎仁义,那么刑罚也就没有用了。但法律或刑罚毕竟是不可少的,他认为法律是国家的权衡,时代的准绳,一定要使它起到“定轻重”、“正曲直”的作用。要做到这一点,关键在于执法时“志存公道,人有所犯,一一于法”这一点对君主来说尤其重要。所以在进谏时,他总是特别要求太宗率先严格遵守法制以督责臣下。在听讼理狱方面,他特别强调“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”,做到“求实”,而不“饰实”,严防狱吏舞文弄法,离开事实去严讯旁求,造成冤滥。他自己每奉诏参与尚书省评理疑难案件,都按照这些思想,着眼于大体,公平执法,依情理处断,做到“人人悦服”。

魏徵曾主持《梁书》、《陈书》、《北齐书》、《周书》、《隋书》的编撰工作,撰写了《隋书》的序论与《梁书》、《陈书》、《北齐书》的总论。[1] 另有《次礼记》20卷,和虞世南、褚遂良等合编的《群书治要》(一名《群书理要》)50卷。他的重要言论大都收录在唐时王方庆所编《魏郑公谏录》和吴兢所编《贞观政要》两书里。

(现多将“征”写作“徵”)

担任职务 

太子洗马

太子詹事主簿

谏议大夫

尚书左丞

秘书监

侍中

太子太师,知门下省事

实行政策 

在法律思想上,遵循封建儒家正统,强调“明德慎罚”,“惟刑之恤”。

魏征

认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德、礼、诚、信:一个明哲的君主,为了移风易俗,不能靠严刑峻法,而在于行仁由义;

光凭法律来规范天下人的行为是办不到的。

关键在于执法时“志存公道”人有所犯,一一于法,

而决不可“申屈在乎好恶,轻重由乎喜怒”,否则便不可能求得“人和讼息”。

相关事件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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